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舒洪彬、舒邦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舒洪彬,舒邦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乌兰图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天富,董事长。被告:舒洪彬,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舒邦凯,男,1992年4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洪彬、舒邦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