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舒洪彬、舒邦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舒洪彬,舒邦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乌兰图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天富,董事长。被告:舒洪彬,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舒邦凯,男,1992年4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洪彬、舒邦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