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四川广元惠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联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7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元惠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元市联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旭,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元市联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9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