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红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红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374号原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海州区海连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钱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荣,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红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