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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高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41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高某甲。第三人:阜城县崔庙镇张家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城县崔庙镇张家坊村。法定代表人:张某丙,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高某甲、第三人阜城县崔庙镇张家坊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魏文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