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贾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崇林与张崇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林,张崇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商初字第90号原告张崇林。被告张崇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林与被告张崇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管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