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330号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于福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永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739元,减半收取20869.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86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