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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林磊与陈亭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磊,陈亭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林磊,经商。被执行人陈亭睽,居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责令其自本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由于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管所车辆,房管部门予以调查,均为查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林磊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勇审 判 员  南金俭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