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单德芹与青岛金特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德芹,青岛金特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单德芹。被执行人:青岛金特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芙蓉路30号114室。法定代表人:孙振社。申请执行人单德芹与被执行人青岛金特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开人劳仲案字(2015)第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裁决书未生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单德芹对青开人劳仲案字(2015)第2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王连敬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庄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