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汤建全与黄群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汤建全,电话:。被执行人黄群燕。关于汤建全与黄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0193号民事调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2183元,执行费338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郑森林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