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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钟掌珠与被告株洲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掌珠,株洲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钟掌珠,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学林办事处三冲社区。被告株洲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忠,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掌珠与被告株洲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掌珠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掌珠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掌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长  刘永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