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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信芝、陈春梅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62号申请人:刘信芝,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陈春梅,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人:沈华柱,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申请人沈华柱、陈春梅、刘信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信芝、陈春梅、沈华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沈华柱赔偿陈春梅: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980元,于2015年5月29日已履行完毕;二、沈华柱赔偿刘信芝: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100元,于2015年5月29日已履行完毕;三、沈华柱、陈春梅、刘信芝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