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恢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与蒋锋、华美红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蒋锋,华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恢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负责人:钱育民。被执行人:蒋锋。被执行人:华美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安执民字第512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蒋锋、华美红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檀香园17幢3室的房屋(含车库)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三次拍卖均流拍。2015年5月15日,本院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166万公开变卖被执行人蒋锋、华美红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檀香园17幢3室的房屋(含车库)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55771-1、55771-2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安吉国用(2011)第06551号】。2015年5月16日,竞买人金都(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吉县递铺镇芝里四区72号,公民身份号码××)以16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已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蒋锋、华美红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檀香园17幢3室的房屋(含车库)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55771-1、55771-2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安吉国用(2011)第06551号】归买受人金都所有,该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金都时起转移,该房地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全部消灭,抵押债权由本院负责处理;二、买受人金都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涛代理审判员 康 刚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