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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成都成华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苟尚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成华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苟尚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成都成华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耀贵。委托代理人周江荣,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成华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苟尚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成华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成华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成华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9元,由原告成都成华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成都成华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9878元,退还原告成都成华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4939元。代理审判员  聂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