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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高清华与王礼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安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清华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安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