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成初与被告张祖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初,张祖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罗成初,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芳,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祖全,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罗成初与被告张祖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逢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成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祖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成初诉称,原告罗成初受被告张祖全雇请,于2010年9月去往被告在安徽省承包的某花炮厂从事打饼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以计件的方式按月支付。2010年11月份,被告未支付原告当月的工资,被告遂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工资,并经浏阳市沿溪镇司法所、高坪镇司法所多次调解均未果。2014年8月18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并口头约定2014年12月月底前偿还。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特诉至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238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讼中,增加了要求被告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张祖全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成初于2010年9月份受被告张祖全的雇请,去往被告张祖全在安徽省承包的某花炮厂从事打饼工作。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的工资被告以计件方式按月向其支付。2010年9月、10月的工资,被告均已按月向原告支付清楚。2010年11月,因被告拖欠员工工资,致使花炮厂停产,被告当月欠原告的工资为2380元,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未向原告给付所欠工资。原、被告的纠纷曾经浏阳市沿溪镇司法所及高坪镇司法所调解,均未果。2014年8月18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今欠到罗成初做事工资2380元,欠款人:张祖全,2014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并未依约付款,原告遂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浏阳市司法局沿溪司法所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依口头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实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2380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3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出具欠条后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并未实际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张祖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罗成初工资238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祖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逢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依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