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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吴昌淼与王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淼,王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吴昌淼。被执行人王先荣。本院在执行吴昌淼申请执行王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先荣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