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谢刑初字第0018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乳名:大唯),女,1992年12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派出所抓获归案,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庆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田家庵区金地国际城小区的租住房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11月20日早晨,被告人徐某某在田家庵区金地国际城小区的租住房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5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田家庵金地国际城小区的租住房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4.2015年1月3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田家庵金地国际城小区的租住房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租房协议,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冰壶二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苏红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轩子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