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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钟汉超与肖冠钦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汉超,肖冠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392号原告:钟汉超,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中山市。被告:肖冠钦,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汉超诉被告肖冠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汉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汉超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汉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为38元,由原告钟汉超负担(原告已预交38元)。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宇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