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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再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再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鸿腾广场。法定代理人谢培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勇,系该公司物业部经理。被告李再粉,女,生于1965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再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已给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再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