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刘艳敏与被告刘兆利之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敏,刘兆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刘艳敏,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刘兆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春茹(刘兆利之妻),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洪升,延吉市朝阳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敏与被告刘兆利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权国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刘艳敏负担。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靖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