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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漆红梅与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红梅,邓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漆红梅,女,汉族,靖安县人,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靖安县。被告:邓雷,男,汉族,靖安县人,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漆红梅诉被告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漆红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红梅撤回对被告邓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八百八十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四百四十元,由原告漆红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文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