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世俊与张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世俊,张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13号申请人朱世俊,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张志林,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朱世俊诉张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世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牙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7850元,案件受理费248元。我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志林与申请人朱世俊达成和解。张志林承担本案执行费3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宝剑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