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叶菊英、马成珍、马成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叶菊英,马成珍,马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被执行人叶菊英,女。被执行人马成珍,女。被执行人马成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2014)南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2014)南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成珍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菊 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