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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坡分社与马文杰,康云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坡分社,康云利,马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坡分社,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朝阳华城小区35号楼1单元7号。被执行人康云利,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高崖村一组281号,证件号码610321196503202915。被执行人马文杰,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高崖村一组66号,证件号码610321630916291。本院执行的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坡分社与马文杰,康云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90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