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兴永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兴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880号罪犯王兴永,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9)廊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永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兴永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16日至2014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王兴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