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德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文斌,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德超,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唐久彬(又名唐涛),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长宁县花溪商贸市场。负责人王中付。被告王中付,男,汉族,四川省珙县人。长宁县花溪商贸市场与王中付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其贵,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昌斌,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德超、唐久彬、长宁县花溪商贸市场、王中付、杨昌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00元,减半收取73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润人民陪审员 蒯树银人民陪审员 张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幼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