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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志勇、王文生与王文生、张泽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勇,王文生,张泽贵,王文凯,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342号原告:马志勇,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文生,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张泽贵,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凯,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苏珍,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勇诉被告王文生、张泽贵、王文凯、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勇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文生、张泽贵、王文凯、苏珍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文生、张泽贵、王文凯、苏珍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从庆审 判 员  胡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