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贺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被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7********)。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