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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俞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俞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淑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