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林夏夏与梁雪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夏夏,梁雪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林夏夏,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雪冰,女,199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夏夏诉被告梁雪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夏夏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雪冰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夏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夏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林夏夏负担。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予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