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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法定代表人张秋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日昌,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孙秀英,女,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行处理,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书记员  张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