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薇花与金锡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薇花,金锡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卢薇花。委托代理人:程江宝、阮波。被告:金锡炉。原告卢薇花与被告金锡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金锡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4年12月14日止为7.5万元,此后利息仍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金锡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薇花的委托代理人程江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锡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将诉请中利息部分变更为从2014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查明,2013年9月14日,被告金锡炉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如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嗣后,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锡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卢薇花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6元,由被告金锡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