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陆建与周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周增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608号原告陆建,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增福,男,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诉被告周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静波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