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知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会荣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微创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段建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荣,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微创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段建龙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69号原告张会荣,女,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刚,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微创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梅坂路民乐科技园雅星大厦5A。法定代表人段建龙。被告段建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荣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微创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段建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荣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会荣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荣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微创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段建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会荣负担。审 判 长 卢 山审 判 员 叶波平代理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梦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