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立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杰飞与王海增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飞,王海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立初字第55号原告王杰飞,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生,住林州市桂林镇元家庄村。被告王海增,男,汉族,30岁左右,住林州市城郊乡桃园村人。原告王杰飞诉被告王海增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长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