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鲁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鲁某,务农。委托代理人王红占,石家庄市藁城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务农。委托代理人魏云亮,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鲁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占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左右就开始生气,经人多次调解无效,自2013年7月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2300元。被告贾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被告怀孕两个多月的时候在原告家做家务时不慎流产,被原告送回娘家住了二十多天,原告及其父母对被告不管不问,导致感情破裂。不同意退还彩礼,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身心伤害费共计1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曾于2014年向藁城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4月21日撤诉,撤诉后双方未能和好,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为家庭琐事生气,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原告主张因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即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费、青春损失费、身心伤害费10万元,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鲁某与被告贾某离婚;驳回原告鲁某要求被告贾某返还彩礼623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贾某要求原告鲁某赔偿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身心伤害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