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红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358号罪犯陈红,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2日作出(2000)桂市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2000)桂刑复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7年、2010年、2013年7月26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共减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陈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红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和学习,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评为2014年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所认定罪犯陈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现有的刑期、分数和改造表现,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