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莉与辽源市隆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次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辽源市隆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辽源市隆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朱龙,男。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李莉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