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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莉与辽源市隆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次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辽源市隆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辽源市隆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朱龙,男。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李莉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