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能忠郭俊丽诉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能忠,郭俊丽,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徐能忠。原告郭俊丽。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能忠、郭俊丽诉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能忠、郭俊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徐能忠、郭俊丽负担。审判员 刘亚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婧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