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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关殿复、马维刚等四人诉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给付职级待遇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殿复,马维刚,王永贵,杨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89号起诉人关殿复。起诉人马维刚。起诉人王永贵。起诉人杨殿生。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起诉人关殿复、马维刚、王永贵、杨殿生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鞍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诉称,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领导职务序列(证据一),和中央关于离休老干部的职级待遇决定(证据二、三、四),以及离退休人员与“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相同权益(证据五)。被告在这些方面违法违规,是原告依法维权诉讼的核心事实与理由。鞍山市为法定的地级市,却僭以省级职务序列,对待离休人员。离休县处级与在职县局级是法定的同职级,局下处级是法定的乡科级,鞍山王守宏等,却始终坚持中央决定的老干部县处,“永远”不能与鞍山县局同职级,只能与鞍山局下处(乡科)相同待遇,以致鞍山地区数以千计的离休老干部合法职级权益,长时期横遭侵害。鞍山2007年、2009年、2011年三次补贴,都不执行中央关于离休县处与在职县局同职级待遇的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很重要一条就是强调必须和中央保持一致。XXX总书记特别强调“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我们的依法诉求,绝不是“争待遇”,而是捍卫中央的政策权威,维护离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广大离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一、请求依法落实国务院关于离休老干部“与所在地区在职干部一样对待”的合法权益。鞍山市人民政府2011年补贴,必须按国家法规,执行离休县处级(同现行离休县局一样)与在职县局级同职级标准,并依法如期如数补发违法级差造成的损失。二、请求依法追究王伟、王守宏玩忽职守,违法侵犯离休老干部合法权益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起诉人关殿复、马维刚、王永贵、杨殿生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映雪审 判 员  于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维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