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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3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志汉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汉,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3649号原告陈志汉,农民。委托代理人吉静明,盐城市亭湖区青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树文,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汉与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陈凤泰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正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