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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庹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法刑初字第00105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庹某甲,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庹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左右,被告人庹某甲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新田镇水堰坨处捡拾到一支坏掉枪托的火药枪。2001年的一天晚上,庹某甲将火药枪的枪托更换,并将该火药枪一直存放于自己家中,主要用于打野鸡、竹鸡等,直至2015年1月27日案发。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为枪支。2015年1月27日,彭水县公安局万足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庹某甲家中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枪���收条;证人庹某乙、庹某丙、庹某丁、庹某戊、庹某己的证言;被告人庹某甲的供述及辩解;渝公鉴(枪)(2015)0053号枪弹痕迹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庹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庹某甲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管制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管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庹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对扣押的火药枪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文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