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淄商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冠达塑业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颐祥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颐祥化工有限公司,章丘市冠达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颐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姜志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宪德,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丘市冠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宁淑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永,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友翠,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市临淄颐祥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丘市冠达塑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市临淄颐祥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淄博市临淄颐祥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市临淄颐祥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上诉人淄博市临淄颐祥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袁 媚审 判 员  马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闫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