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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家口市乾泰物资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口市乾泰物资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海峰,该社客户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乾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老鸦庄镇。法定代表人卢凤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助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世纪豪园南侧3楼。法定代表人袁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乾泰物资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详见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执行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东立调字第1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小雁执行员  刘永平执行员  魏全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