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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执字第7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续辉餐饮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上海续辉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756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黄浦执字第7562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被执行人上海续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姜洪胜。原告李强与被告上海续辉餐饮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续辉餐饮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李强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3921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续辉餐饮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李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续辉餐饮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夏一鸣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员 郝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