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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彦峰与任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峰,任化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62号原告杨彦峰,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化丹,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彦峰诉被告任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彦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彦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杨彦峰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陈 鹏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