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彦峰与任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峰,任化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62号原告杨彦峰,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化丹,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彦峰诉被告任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彦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彦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杨彦峰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陈 鹏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