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立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弘明建材经营有限公司申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弘明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立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弘明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寿明。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弘明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提交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要求追加梁华娣为(2012)中一法执字第364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该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张其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追加执行人梁华娣是被执行人张其的妻子。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弘明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执行依据即(2008)中三民二初字第377号、(2010)中中法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均未判决梁华娣对被执行人张其在上述案件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弘明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执行依据未判定梁华娣应对被执行人张其在上述案件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弘明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在(2012)中一法执字第3640号执行案件中直接追加梁华娣作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梁华娣是否应当对被执行人张其在上述案件中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需要通过诉讼审理后方可确定。综上,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弘明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法定受理条件,故对其提出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弘明建材经营有限公司追加梁华娣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杨少益审判员 何秀兰审判员 郑 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燕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