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沈春雷、绿成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执行人:沈春雷。被执行人:绿成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公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春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春雷、绿成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455696.9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