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晓波、方守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波,方守文,王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波,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方守文,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交斌,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晓波与被执行人方守文、王交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守文、王交斌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18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向斌审 判 员 朱黎明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安永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