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山西美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灵石通宇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美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灵石通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美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马庄村。法定代表人孙连义。被执行人山西省灵石通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石县永王中村通宇大厦002室。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迎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